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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拟规定:餐饮店不得使用气液两相瓶装燃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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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月7日,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,《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(草案三次审议稿)》(简称“审议稿”)提请审议。审议稿拟规定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。

  根据此前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委的审查意见报告,从江苏调研情况看,个体经营的瓶装燃气安全事故和隐患较多。全国已有部分省、市规定了不允许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。

 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邵伟明在会上表示,省有关单位提出,要建立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,进一步强化用户端监管。审议稿明确,瓶装燃气经营者应遵守八方面规定,其中包括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,实行用户档案管理,推行实名制销售,并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,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。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、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。

  在街边小吃餐饮店,经常看到店主用小灶炒菜。这用的就是流量大、能瞬间产生猛火的气液两相瓶装燃气。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,审议稿明确,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,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。若违反,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餐饮用户不得使用气液两相瓶装燃气,不得违规使用瓶组供气。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。

  以下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:(一)餐饮用户;(二)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;(三)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。(鹿伟 徐红艳)

  (责编:萧潇、唐璐璐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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